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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战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

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定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2(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主席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上述三天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到每一位委员,并且每位委员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委员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委员弃权。签字同意的委员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3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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