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特律师、高铭泽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2026年6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
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3058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962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0896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29.8429%。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161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19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6年
6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锦天城律师。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3.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1.1《选举连宗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2《选举林兴纯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3《选举高薇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4《选举何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2.1《选举冼俊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2《选举姚海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3《选举钟成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4《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5《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3.6《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7《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3.8《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1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11《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议案》
3.1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13《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3.1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4.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1.1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连宗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41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47%。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2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林兴纯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42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9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29%。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3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高薇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41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5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0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4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何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416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0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2.1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冼俊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42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9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3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2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姚海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42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64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3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3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钟成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419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2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3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76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2%;反对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9%;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0%;反对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4%;弃权
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4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7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5%;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0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9%;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5%;弃权
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5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6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3%;反对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04%;反对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4%;弃权
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6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71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4%;反对1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00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49%;反对1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7%;弃权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7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1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4%;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1%;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2%;弃权
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连宗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连宗濠回避表决。
4.8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7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1%;反对1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60%;反对1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2%;弃权
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
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9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67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7%;反对1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32%;反对1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弃权
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0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68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6%;反对1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2%;反对1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0%;弃权
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1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83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9%;反对1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0.1888%;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34%;反对1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1%;弃权
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2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8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9%;反对1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30%;反对1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0%;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3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7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3%;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3%;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1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0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1%;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5%;弃权
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14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8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6%;反对1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5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78%;反对1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7%;弃权
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1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1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1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陈特
负责人:见证律师:
宋征高铭泽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