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日(星期四)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陈特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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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2026年3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
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
A1406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何强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至9:
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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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333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45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66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838%。
(2)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896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274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锦天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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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3.1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3)《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4)《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4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4.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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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2209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8%;反对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0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8%;反对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1%;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4.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3%;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07%;反对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22%;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4.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1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反对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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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70%;反对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8%;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4.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2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5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579%;反对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10%;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5.1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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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宋征何煦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陈特
二○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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