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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余苏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 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连宗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和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何强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388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76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440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0.2505%。

(2)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79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515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5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锦天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3.1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2)《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4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7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0%;反对2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7%;弃权3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5147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9%;反对2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7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0%;反对2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5%;反对20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4%;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88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150%;反对2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6682%;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9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2678%;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8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13%;反对2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49%;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8%。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54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98%;反对2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9503%;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9%。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宗敏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6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3%;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1%;弃权3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4%;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弃权3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2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985%;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554%;弃权3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34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3%;反对2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3%;弃权3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7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0%;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弃权3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7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0%;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弃权3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议案》

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5150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1%;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2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2%;反对2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7%;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86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86%;反对2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7404%;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54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2%;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2%;弃权3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7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35%;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103%;弃权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2%。

1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4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6%;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3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88%;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554%;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8%。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5.1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1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何煦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宋征余苏

二○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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