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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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008/FY/2026-442
致: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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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卢柏强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现场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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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5人,代表股份324940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0人,代表股份144785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1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5人,代表股份46972605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559%。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239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0人,代表股份144785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1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2人,代表股份162025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7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643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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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831%;反对4293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97%;
弃权3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73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95%;反对4293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68%;弃权3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2.审议《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和〈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11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30%;反对4415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8%;
弃权4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741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74%;反对4415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37%;弃权4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9%。
3.审议《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827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746%;反对41019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7%;
弃权4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057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145%;反对41019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69%;弃权4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4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6%。
4.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923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06%;反对4142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7%;
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0222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97%;反对4142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62%;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
5.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01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68%;反对4248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5%;
弃权2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931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380%;反对4248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07%;弃权2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6.审议《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283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45%;反对4209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1%;
弃权3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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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9583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052%;反对4209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89%;弃权3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9%。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295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799%;反对41191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93%;
弃权2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059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298%;反对41191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28%;弃权2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520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187%;反对43062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55%;弃权14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00520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87%;反对43062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55%;弃权14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7%。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或未参与投票。
9.审议《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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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2619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22%;反对4307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5%;
弃权4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492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19%;反对4307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30%;弃权4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
10.审议《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711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684%;反对4059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26%;
弃权4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1010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62%;反对4059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57%;弃权4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1%。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655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01%;反对4279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0%;
弃权3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858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577%;反对4279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7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37%;弃权3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
1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6415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797%;反对4314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0%;
弃权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715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95%;反对4314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11%;弃权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13.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爱莓庄农业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43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67%;反对42053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9%;
弃权2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9734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87%;反对42053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51%;弃权2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9法律意见书[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马卓檀诸妍璇
_______________赖丹琦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