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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
1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已根据《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
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14:30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3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1416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95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51人,代表公司股份8165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8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395819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624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5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3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10、《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339097605股(含网络投票)、弃权463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438012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74%;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339085705股(含网络投票)、弃权497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446512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39%;
3、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同意339103205股(含网络投票)、弃权462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432512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90%;
4、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339103005股(含网络投票)、弃权464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432512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90%;
5、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339406197股(含网络投票)、弃权468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12892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82%;
6、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339410507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42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11721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0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032%;反对117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4335%;弃权5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634%。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339413197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08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11792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07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61%;反对11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422%;弃权50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218%。
8、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39323597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40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0432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39%;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335479511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380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4048646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4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8270%;反对4048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5150%;弃权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80%。
10、审议《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339412697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08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11842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2%;
1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33277939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43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6748223股(含网络投票),同
6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68%;
1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33277729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44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675022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62%;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下属7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3.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77419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75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5022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53%;
13.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76408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75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6033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23%;
13.03《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77628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48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5083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59%;
13.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278018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34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4833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70%;
13.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276398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484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7676313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22%;
13.0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33277472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690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5033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54%;
13.07《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277702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460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50333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7.9961%;
14、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4.01选举陈泽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38548089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741股。
14.02选举贾岭达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38547967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619股。
14.03选举陈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38547971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623股。
14.04选举陈希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同意338441535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6187股。
14.05选举张雷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38548056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708股。
15、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选举任彦君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38547438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090股。
15.02选举黄继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38547436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088股。
15.03选举李苍箐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38547436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088股。
本次股东大会第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9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13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云波经办律师:赵磊黄凌寒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