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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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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订《股东回报规划》的目的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正确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进一步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1(2)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政策及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投资支出等各种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值;

*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值;

*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

4、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审议程序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如有)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3(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7、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规划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对子公司的控制力,通过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等审议其利润分配政策和分配方案,积极督促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保障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公司制订、修改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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