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证券简称:合力泰公告编号:2025-064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5年10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公
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佳威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64人,代表股份1473966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69136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63人,代表股份20483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63人,代表股份20483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63人,代表股份20483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6%。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029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1%;
反对19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
17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18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62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91%;反对19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398%;弃权17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005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7%;
反对20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弃权
18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919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09%;反对20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842%;弃权18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9809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9%;
反对2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
19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672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03%;反对2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1.0682%;弃权19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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