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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合力泰 --%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

1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字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15:00在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64人,均为截至2025年9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47396692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0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69136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6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3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830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3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830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8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7029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1%;反对19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6%;弃权17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同意201162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91%;反对19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398%;弃权17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1%。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7005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7%;反对20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弃权18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

同意200919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09%;反对20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842%;弃权18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9%。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69809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9%;反对2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4%;弃权19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

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200672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03%;反对2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682%;弃权19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范文

负责人:经办律师:

林伙忠蔡颖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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