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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合力泰 --%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电话:0591-87850803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

1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档等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公司另于2025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说明了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情况以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

街镇国宾大道350号梅园酒店(福州闽侯大学城店)二楼闽侯厅如期召开。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48人,均为截至2025年6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20159348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35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16098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60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549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1590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9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和补充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192254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8%;

反对2291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弃权

7046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251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0%;反对2291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7046560股(其中,

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1%。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192237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0%;

反对229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

706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234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3%;反对2295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弃权706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4%。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192250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6%;

反对2287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弃权

705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247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15%;反对22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弃权705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9%。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192204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6%;

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反对229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弃权

709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201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2%;反对2292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709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2179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4%;

反对242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弃权

6989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176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48%;反对24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6989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

(六)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1349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7%;

反对3099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弃权

714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1346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8%;反对3099550股,占

6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弃权714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4%。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41577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9%;

反对2816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弃权

7195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3%。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1577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9%;反对2816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8%;弃权7195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3%。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13369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27%;

反对81143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7%;弃权

708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3366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04%;反对81143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63%;弃权708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3%。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192121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8%;

反对2370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弃权

710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118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3%;反对237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弃权710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3%。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2086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2%;

反对2336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

717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083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9%;反对233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1%;弃权717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22171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1%;

反对23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

705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4%。

8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221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4%;反对232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弃权705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范文

负责人:经办律师:

林伙忠孙丽华

2025年6月2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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