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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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59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决定于2026年8月31日15时30分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三)贵公司于 2026年 8月 3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栋 803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线上出席本次会议、不便主持,由公司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主持会议。
(四)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
间为2026年8月31日下午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541925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19%。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2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17055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贵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158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10%;
反对10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153%;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1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158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10%;反对10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53%;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37%。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463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9%;
反对9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3%;弃权5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793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456%;反对90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02%;弃权5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41%。
(三)《关于补选胡春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629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7%;
反对89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9%;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59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29%;反对89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43%;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29%。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沈险峰廖金环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