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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12月12日下午 15: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栋 803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3法律意见书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534人,代表股份577491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6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0人,代表股份23821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59%。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554192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2204%。

(2)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29人,代表股份23299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4法律意见书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27211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88%;反对439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0%;弃权780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0230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803%;反对439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433%;弃权

780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764%。

2.《关于调整治理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28751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15%;反对439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2%;弃权764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1770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450%;反对439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466%;弃权

764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084%。

3.《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分为如下9项子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0295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78%;反对

5法律意见书

66589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31%;弃权80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597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752%;反对66589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531%;弃权80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17%。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0134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50%;反对

66710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52%;弃权807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3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436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076%;反对66710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0039%;弃权807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85%。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948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18%;反对

66696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49%;弃权827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250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5296%;反对66696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980%;弃权827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724%。

(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0232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67%;反对

66595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32%;弃权808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534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488%;反对66595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556%;弃权808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956%。

6法律意见书

(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0165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56%;反对

66586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30%;弃权816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467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206%;反对66586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518%;弃权816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275%。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7819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650%;反对

66772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63%;弃权103250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7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1121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6358%;反对66772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0299%;弃权1032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342%。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642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965%;反对

67115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22%;弃权815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2944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4011%;反对67115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1739%;弃权815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250%。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429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928%;反对

67240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44%;弃权824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2731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7法律意见书

的68.3117%;反对67240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264%;弃权824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619%。

(9)《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524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945%;反对

67245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44%;弃权814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28264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3516%;反对67245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285%;弃权814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200%。

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17141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14%;反对499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6%;弃权820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50160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4576%;反对499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985%;弃权

820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439%。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王红娟罗逢林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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