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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0 查看全文

新里程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9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

富金融中心29楼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9:15至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8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762556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66446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0%。

3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096110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61%。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延苓女士主持,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

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6417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116%;反对80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88%;

弃权40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96%。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6414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115%;反对80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88%;

弃权40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97%。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66416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116%;反对80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88%;

弃权4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96%。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6080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870%;反对1122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21%;

弃权4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09%。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653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246%;反对11406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341%;

弃权5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13%。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5法律意见书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6175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40%;反对86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34%;

弃权5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27%。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7.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6080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870%;反对945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91%;

弃权59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39%。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5814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10%;反对907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64%;

弃权4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6%。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3)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张学兵刘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马振辉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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