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股东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新里程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新里程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新里程的说明予以引述。
-2-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2026年1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
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系:有
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3人调整为11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由8660万股调整为813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929万股调整为6506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31万股调整为
1624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2月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六十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向117名激励对象授予65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董事会可根-5-法律意见书
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4768号)、《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6020号)、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2025
-6-法律意见书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及激励对象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刘涛
经办律师:
马振辉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