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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新里程 --%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证券代码:002219公告编号:2026-052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拟开

展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号)

1、主要内容

2025年6月19日,甘肃证监局作出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

号《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3年度,你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将回购义务确认为负债;控股子公司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暂估在建工程金额;盱眙恒山

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将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

1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财务数据存在披露不准确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会计核算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25年7月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了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对核算工作和账务进行自查自纠等整改措施。

(二)《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号)

1、主要内容2026年4月9日,甘肃证监局作出〔2026〕1号《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杨林、刘军:经查,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新里程2023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956350.98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9.07%;2025年半年报净利润少计2155652.76元,占当期净利润的30.62%;2025年三季报利润总额少计

2856975.8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43%。

新里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里程董事长林杨林、财务总监刘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新里程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

2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里程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杨林、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林杨林、刘军于2026年4月23日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事项,已在2025年第三及第四季度进行更正,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在2025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更加严谨审慎,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相关人员已根据要求到甘肃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公司严格按照甘肃证

监局的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了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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