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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新里程 --%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证券代码:002219公告编号:2025-033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特陈别述提或示者: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

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9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延苓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86名,代表股份13676255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741%,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83人,代表股份

2821982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09%。

1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66664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83名,代表股份13009611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0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6641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

反对8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98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8%;反对8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弃权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6641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

反对80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4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98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0%;反对80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4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366416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

反对8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

4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2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股份总数的0.029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98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6%;反对8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弃权4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66080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

反对11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

4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65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4%;反对11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7%;弃权4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35565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6%;

反对11406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1%;弃权

5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1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2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76%;反对11406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22%;弃权5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同意1366175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0%;

反对86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5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0.042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74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反对86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弃权5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366080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

反对9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5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65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4%;反对9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0%;弃权5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资的议案》

同意136581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0%;

反对90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4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38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4%;反对90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2%;弃权4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马振辉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4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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