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77号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5月13日,你公司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
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37037.18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5年5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你公司80177.68万元财产。2026年1月15日,你公司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177.68万元的股权被冻结。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
1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迟至2026年4月24日才在《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7.4.4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周一峰,董事、总经理邵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
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文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
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第二款
第十二项、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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