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含贵金属(铂)的废催化剂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沪评字【2025】第104号
共1册,第1册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3131210012202500074
合同编号: 25660078B
报告类型: 非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中联沪评字【2025】第104号
报告名称: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含贵金属(铂)的废催化剂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1,110,146,614.51元
评估报告日: 2025年12月25日
评估机构名称: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余海波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32180135陈炜聪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11220017
余海波、陈炜聪已实名认可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 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季资产估专业人还凭除相会法律报 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5年12月25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目录
声明 1
摘要 3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0
五、评估基准日 1l
六、评估依据 ll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3
九、评估假设 15
十、评估结论 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9
十三、评估报告日 20
附件 22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替代性核查验证程序;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沪评字【2025】第104号
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接受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茂名公司一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内装填的催化剂,宁波公司西套各66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内装填的催化剂)。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24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市场法对拟出售的含贵金属(铂)
废催化剂(丙烷脱氢)进行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拟出售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24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委估资产账面值52,739.53万元,评估值111,014.66万元(大写人民币拾壹亿壹仟零壹拾肆万陆仟陆佰元整),评估增值58,275.14万元,增值率110.50%。上述评估结果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3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沪评字【2025】第104号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接受责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其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24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其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概况
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股份”)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紫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一峰
注册资金:157612.7767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04月22日
营业期限:1996年04月22日至2046年04月21日
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6300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贸易经纪;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产权持有人概况
1.企业名称: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茂名”)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紫气路1号101室
(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孙灿乾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02日
营业期限:2019年12月0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MA544U433Y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企业名称: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宁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东港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邵晓
注册资本:517786.7408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2012年10月25日至2062年10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3827191J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建筑
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东华股份是产权持有人东华茂名和东华宁波的股东,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分别为85.71%、69.14%。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以及与本次经济行为相关各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该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
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茂名公司一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内装填的催化剂,宁波公司两套各66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内装填的催化剂)。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41,788.25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主要资产情况
1.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 (丙烷脱氢)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原值638,891,853.55元,账面净值527,395,259.10元,共计3项,为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本次委托评估的催化剂因处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状态,不具备实地盘点条件,评估资产数量以企业申报的末次装填数量及相关说明佐证资料为依据确定。若实际交易时数量与本次评估数量有差异,应以实际数量为准并结合本次评估结果据实调整。
催化剂主要情况如下:
(1)宁波工厂一期
2016年11月投产,采用美国UOP公司OLFLEX工艺,最近一次检修是2025年3、4月份,5月4日开车。系统装填催化剂为石科院研制的PST-100,是直径为1.6mm小球型,铂含量为0.3%,系统催化剂装填量为260吨(本次剂为第二周期),铂的总重量约780kg。粉尘产生量每天约15kg,一个月约450kg,每个月补充这些粉尘量的新鲜催化剂到系统中,维持系统藏量稳定。装置检修间隔约2.5年。催化剂寿命约5年。5年后换下来的催化剂由催化剂铂金回收公司再提炼出铂金,催化剂上铂含量还是约0.3%的含量,回收率基本按99.6%的比率回收,铂回收后再加到下一批次的催化剂上,装置循环使用。
(2)宁波工厂二期
2021年2月建成投产,采用与一期同样的工艺。最近一次检修是2024年4月份。系统装填催化剂为石科院研制的PST-200,是直径为1.8mm小球型,铂含量为0.35%,系统催化剂装填量为230吨(本次为新装剂),铂总重量约805kg。粉尘产生量每天约20kg,一个月约600kg每月也同样补充这些粉尘量的新鲜催化剂到系统,以维持系统藏量稳定。装置检修周期也是约2.5年。催化剂使用寿命约5年。5年后换下来的催化剂由催化剂铂金回收公司再提炼出铂金,催化剂上铂含量还是约0.35%的含量,回收率基本按 99.6%的比率回收,铂回收后再加到下一批次的催化剂上,装置循环使用。
(3)茂名工厂
2023年8月投入试生产,采用美国UOP公司OLFLEX工艺,系统装填催化剂为UOPDEH-26,是直径为1.8mm小球型,铂含量为0.34%,购买240.765吨,铂的总重量约825.741kg,系统催化剂首次装填量219.27吨,其余的作为日常补剂。装置第一次检修为2024年11-12月,粉尘产生量每天约60kg,一个月约1800kg,每个月补充这些粉尘量的新鲜催化剂到系统中,维持系统藏量稳定。催化剂使用寿命约3年。3年后换下来的催化剂由催化剂铂金回收公司再提炼出铂金,催化剂上铂含量还是约0.34%的含量,回收率基本按98.5%的比率回收,铂回收后再加到下一批次的催化剂上,装置循环使用。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5年12月24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产权持有人申报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准则等。
(三)资产权属依据
1.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2.其他参考资料。
(四)取价依据
1.上海黄金交易所铂金价格数据;
2.重要业务合同、资料;
3.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产收集等情况,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催化剂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
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限制使重置评估对象的前提不存在,或评估对象不可以用重置途径获取。故本次不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且其获利能力不可以量化,其收益期限及未来收益无法准确预测,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
评估对象的价格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故本次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介绍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委托人拟出售该资产。本次评估按该资产中可回收金属量及不含税金属回收价格确定评估值,可回收金属为铂金。
评估值=催化剂重量×铂金含量×铂金价格(不含税)×回收率×(1-损耗率%)-加工费(不含税)
其中,铂金单价取自基准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铂金pt995收盘价,加工费为市场询价,均为不含税价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项目洽谈及接受项目委托
了解拟承接业务涉及的产权持有人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背景
等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确定评估方案编制工作计划
与委托人和项目相关各方中介充分沟通,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评估基本事项和产权持有人资产、经营状况后,收集产权持有人所在行业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初步工作方案,制定评估计划。
3.提交资料清单及访谈提纲
根据委估资产特点,提交针对性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及资产清单等样表,要求产权持有人进行评估准备工作。
4.辅导填表和评估资料准备工作
与产权持有人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辅导产权持有人按照资产评估的要求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1.初步了解整体情况
听取委托方及产权持有人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审阅核对资料
对产权持有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别,对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查验,核实资产权属情况。统计资产瑕庇情况,请产权持有单位核实并确认这些资产是否属于企业、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重点清查
本次委托评估的资产因处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状态,不具备实地盘点条件,评估人员现场查看了装置的运行情况,但未能对催化剂进行盘点,评估资产数量以企业申报的末次装填数量及相关说明佐证资料为依据确定,若实际交易时数量与本次评估数量有差异,以实际数量为准并调整相应结果。
4.确定评估途径及方法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
5.进行评定估算
根据达成一致的认识,确定评估模型并进行评估结果的计算,起草相关文字说明。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4.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6.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7.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市场法,对拟出售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24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委估资产账面值52,739.53万元,评估值111,014.66万元(大写人民币拾壹亿壹仟零壹拾肆万陆仟陆佰元整),评估增值58,275.14万元,
增值率110.50%。
评估增值的原因为催化剂所含铂金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较企业购置该批催化剂时的铂金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
上述评估结果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产权瑕疵事项。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四)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发现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
料,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人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委托评估的资产因处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状态,评估资产数量以企业申报的末次装填数量及相关说明佐证资料结合料位计的显示情况确定。铂金回收率企业说明为99.6%和98.5%,本次评估从谨慎角度出发选取市场平均水平确定为98%,企业申报催化剂的损耗率约为0.9%、催化剂中铂金损耗率10%,根据市场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别确定为1.5%、10%。若实际交易时数量与本次评估数量有差异,应以实际数量为准并结合本次评估结果据实调整。
5.本次评估的催化剂系填充于PDH装置内用于正常生产,待使用周期结束后,催化剂变成废料,其载体无任何作用,但内含的铂金可以提炼出来,据此,本次评估仅针对该部分可回收提炼的铂金价值。
6.若未来交易发生时,贵金属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且该波动对本次资产评估结果构成显著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重点关注贵金属价格波动因素对未来交易定价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7.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8.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
负债;
9.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产权持有人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五)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26年12月23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1.评估明细表;
2.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承诺函;
4.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沪财企备案〔2021〕57号)(复印件);
6.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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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承诺函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因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之经济行为,委托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的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24日。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经得到批准;
2、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关重大事项如实地充分揭示;
3、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合理;
4、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5、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6、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期间发生影响评估行为及结果的事项,对其披露及时、完整;
7、不干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8、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资料真实、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因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之经济行为,委托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的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24日。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经得到批准;
2、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关重大事项如实地充分揭示;
3、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合理;
4、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5、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6、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期间发生影响评估行为及结果的事项,对其披露及时、完整;
7、不干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8、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资料真实、完整。
东华能源 (茂名)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因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之经济行为,委托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的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24日。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经得到批准;
2、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关重大事项如实地充分揭示;
3、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合理;
4、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5、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6、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期间发生影响评估行为及结果的事项,对其披露及时、完整;
8、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资料真实、完整
东华能源 (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十二月二十五日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拟出售资产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含贵金属(铂)废催化剂(丙烷脱氢)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24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章:
资产评估师签章: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企备案〔2021〕57号
关于设立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备案公告
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报来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为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二、法定代表人为鲁杰钢。
三、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基本情况,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等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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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正式执业会员证书
会员编号:32180135
会员姓名:余海波
证件号码:320981********5
所在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年检情况:2025年通过
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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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印鉴: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正式执业会员证书
会员编号:11220017
会员姓名:陈炜聪
证件号码:330501***********4
所在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年检情况:2025年通过
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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