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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09 查看全文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

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且须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1(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

一次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或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可以通过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2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2023年11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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