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
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公众和社区组织、相关政府与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报告。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
第五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六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通过在安
全生产、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
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 ESG管理体系,对 ESG
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 ESG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能如下:
(一) 确定公司 ESG发展方向、战略目标;
(二) 参与并负责ESG事宜对公司业务模式的潜在影响及相关风险识别评估;
(三) 审议和批准 ESG管理制度、ESG报告;
(四) 决策 ESG重大事项;
(五) 监督 ESG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 ESG 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ESG 领导组”),作为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ESG领导组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 主要研究、分析和评估 ESG等相关事项;
(二) 指导 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等。ESG领导组下设具体工作小组,作为 ESG事宜的执行单位,根据公司
实际需求,具体负责和执行相关 ESG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为 ESG工作配合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 根据年度 ESG 报告编制要求提交相关工作目标进度及主要举
措;
(二) 建立完善 ESG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三) 执行 ESG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
(四) 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需求;
(五) 配合 ESG信息收集工作,提交相关信息;
(六) 配合参与公司 ESG宣贯、培训等活动;
(七) 其他与 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十五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报告的,应在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 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信息披露前,负有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