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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应要求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

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

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跟踪被资助对象的经营、财务状况,如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合理解决建议;

(四)债务到期后,及时回收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

(五)配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流程和实施过程;

(二)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三)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信息披露经办机构,其主

要职责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信息披露工作,并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对出现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处罚;如因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金额较大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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