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梦伟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24SH7200151/ZYZ/kw/cm/D50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公告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9日
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708号鱼跃7号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592127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57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4SH7200151/ZYZ/kw/cm/D50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注销>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545569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356%;反对29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758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0%;反对29510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弃权56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2.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54544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29%;反对269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20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34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0%;反对26970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4%;弃权205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
24SH7200151/ZYZ/kw/cm/D50 33.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54541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66%;反对290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32%;弃权21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599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9%;反对29060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0%;弃权219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1%。
4.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54557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357%;反对286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758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反对28690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64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5.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545586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387%;反对270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96%;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77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8%;反对27070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弃权64200股占
24SH7200151/ZYZ/kw/cm/D50 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
6.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545414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71%;反对442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60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3%;反对44270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7%;弃权644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的相关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545594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02%;反对26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782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9%;反对26960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4%;弃权56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本次股东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51/ZYZ/kw/cm/D50 5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51/ZYZ/kw/cm/D50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刘梦伟律师周奇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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