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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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