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梦伟律师、甘瑞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24SH7200151/ZYZ/kw/cm/D49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
13:30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708号鱼跃7号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97134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330%。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4SH7200151/ZYZ/kw/cm/D49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41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82%;反对120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156%;弃权9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582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80%;反对10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916%;弃权5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770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1%;反对10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9%;弃权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574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65%;反对107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917%;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24SH7200151/ZYZ/kw/cm/D49 3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176277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1%;反对10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4%;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737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70%;反对1877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355%;弃权98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092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35%;反对1877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8%;弃权98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119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590%;反对1564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75%;弃权2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119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0%;反对1564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5%;弃权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023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5866%;反对1572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SH7200151/ZYZ/kw/cm/D49 4的 1.1832%; 弃权 306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023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66%;反对1572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2%;弃权3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962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72%;反对1534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742%;弃权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9057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28%;反对59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弃权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本次股东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24SH7200151/ZYZ/kw/cm/D49 5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51/ZYZ/kw/cm/D49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公告
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刘梦伟律师甘瑞霖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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