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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4 00:00 查看全文

三力士 --%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571-877522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 9 号西子国际 C 座| 邮政编码:310000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

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钰栋律师、董震鸿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4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23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6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61572608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9.57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5700079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9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872529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6639%。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1237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398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5年5月16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琼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757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6%;

反对2775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1%;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57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2436%;反对2775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3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31%;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二)《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757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6%;

反对277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1%;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57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2436%;反对2775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31%;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三)《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428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2%;

反对21154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8%;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228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6684%;反对2115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80%;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6%。

(四)《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87573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

反对27743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7%;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57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2460%;反对27743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34%;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4(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619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9%;

反对2912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4%;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419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305%;反对2912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89%;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六)《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95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0%;

反对35655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1%;弃权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55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7628%;反对3565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78%;弃权5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

(七)《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5085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6%;

反对3024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1%;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085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2350%;反对3024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417%;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507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1%;

5反对3025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6%;弃权4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0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2245%;反对3025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22%;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887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12%;

反对3642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6%;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87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2164%;反对3642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表决结果:同意259146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5%;

反对23837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3%;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46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3907%;反对2383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6%;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579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21%;

6反对353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7%;弃权42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94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0808%;反对35356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765%;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57857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98%;

反对36724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0%;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57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9750%;反对3672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23%;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579028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70%;

反对3627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02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3395%;反对3627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十二)《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539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5%;

反对29904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3%;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39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4872%;反对2990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02%;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十三)《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6178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4%;

反对2912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4%;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417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184%;反对2912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8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十四)《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606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0%;

反对2912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6%;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406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0254%;反对29128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30%;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

8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陈重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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