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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三力士 --%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571-877522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 9号西子国际 C座| 邮政编码:310000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

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重华律师、张钰栋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5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60163155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9.31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4921104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0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952115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2339%。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10963215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235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5月1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琼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3546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66%;

反对6221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4%;弃权39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4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6426%;反对6221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3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90%;弃权39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4%。

(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3622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59%;

反对6145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0%;弃权3956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3394%;反对6145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21%;弃权39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4%。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959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53%;

反对5951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76%;弃权2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4097%;反对5951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62%;弃权25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1%。

(四)《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3636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15%;

反对6115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6%;弃权4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4708%;反对61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03%;弃权4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9%。

4(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737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00%;

反对600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8%;弃权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3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3857%;反对6004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651%;弃权4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2%。

(六)《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0281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75%;

反对679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6%;弃权3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28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187%%;反对67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754%;弃权3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8%。

(七)《关于开展2026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275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25%;

反对6503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9%;弃权3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725%;反对6503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49%;弃权3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6%。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874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3%;

5反对7165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3%;弃权1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5148%;反对71656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05%;弃权1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7%。

(九)《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293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51%;

反对7523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7%;弃权3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180%;反对7523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23%;弃权3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7%。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218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63%;

反对7705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8%;弃权2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5330%;反对7705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43%;弃权2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6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陈重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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