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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9 查看全文

奥特迅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26A/F.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2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

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

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晓霞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04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315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394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3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071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92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02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审议了《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如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上述《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

4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5(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经办律

人:师: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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