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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包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职工代表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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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

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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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

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生效后的3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对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有关义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对公司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形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

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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