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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8 查看全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编:350003

电话:(0591)88065558传真:(0591)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闽理非字第241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1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增加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2023年

11月27日14:30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

2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3年11月27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2人,代表股份1102064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114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08765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825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1441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8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2023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直接持有公司8.03%股份的股东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请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单独直接持有公司8.03%的股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3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2023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增加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英博数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99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4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4%;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6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43%;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7%;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99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4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7%;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5(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赵浩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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