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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29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5-03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2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

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9:15至2025年6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

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94人,代表股份14955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265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2人,代表股份12689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9人,代表股份13694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2人,代表股份12689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提案1.00《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50%;反对9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7%;弃权1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350%;反对9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87%;弃权1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2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33%;

反对12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0%;弃权

2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4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62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20%;反对12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837%;弃权2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3%。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8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33%;

反对143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4%;弃权

2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97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091%;反对143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4850%;弃权2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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