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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如财务、法律、行业技术等)、年龄结构、独立性比例及多元化构成,确保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选择标准应涵盖职业道德、专

业能力、履职时间、利益冲突规避等要求,程序应明确提名、审查、考察等环节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具体规范;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搜寻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行业

内资深专家、专业机构人士、具有相关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并对候选人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情形)、专业胜任能力、过往履职记录、

与公司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或失信记录等;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审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情形)、专业胜任能力、

过往履职记录、与公司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或失信记录等;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续聘或解聘进行评估,结合其履职情况、公司发展需求提出建议;

(八)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年度审查,包括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

(九)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纳入履职考核范围;

(十)对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条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学历、职称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

应包含会议议题、候选人简历及背景资料、审查标准、召开时间、地点(现场会议)

或通讯方式(非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及截止时间。定期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情况紧急时按原规定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薪酬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名的决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委员一致同意。

第十四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涉及董事会换届、独立董事提名等重大事项的,原则上应采用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确保委员充分讨论。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力资源负责人、候选人家属(如涉及关联关系说明)或外部背景调查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录应详细记载各委员对候选人的审查意见(包括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理由)、背景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相关资料应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提名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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