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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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
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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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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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决
策的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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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就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评议,并将讨论结果及相
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年度审计工作启动前、财务报
告披露前应召开专项会议;出现重大财务异常、外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原则上应当采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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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包括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理由)、表决结果、异议事项及处理情况;会议记录及相关议案材料应保存至少10年,供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未落实或落实
不到位的事项,应向董事会提交专项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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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订。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制度与本规则
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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