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1115号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黄孝伟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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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下午2:30在安徽省合肥
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 666 号公司 A1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庆峰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12日下午
3:00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290人,共代表公司股份763377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5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4人,代表公司股份3322576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015%,均为2023年5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236人,代表公司股份431119582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8.556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2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3291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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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3291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3291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335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20145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3%;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1%;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8248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关联股东刘庆峰及其控制的公司全部表决权、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段大为、董雪燕、汪明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20145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7%;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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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02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关联股东刘庆峰及其控制的公司全部表决权、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继栋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20145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7%;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7、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3291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2666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634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9452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4083%;反对634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5277%;弃权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1%。
9、审议通过《关于未来十二个月为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6526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27%;反对26842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63%;弃权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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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93313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77.6550%;反对2684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2.3383%;弃权8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335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20145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7%;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20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94%;反对2816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91990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76.5544%;反对28165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3.4390%;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20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94%;反对2816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91990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76.5544%;反对28165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3.4390%;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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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费林森黄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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