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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修订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8-12 查看全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大讯飞”)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科大讯飞修订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修订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修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大讯飞本次修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原因及内容

(一)本次修订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2021年9月,公司制定了《激励计划》。当时,公司基于对历史业绩、行业发展和公司发展状况的预期,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激励计划的各考核年度设定了相应的业绩考核目标,其中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在国内外诸多因素影响下,当前的外部情况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预期的经营环境已出现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1.应对美国极限施压,公司加大自主可控研发投入及产业链调整,业务切换对短

期业绩造成影响,但全面国产化替代对公司长期安全发展形成了可持续保障公司于2019年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后,持续推进基于国产自主可控的核心技术研发;2022年10月7日,美国对包括科大讯飞在内的28家中国人工智能、高性能芯片、超级计算机领域的头部企业和机构再次极限施压。为此,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大核心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平台的全面自主可控,并从供应链到相关的合同签署进行相应的调整,相关研发投入和市场调整对2022年四季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的产品供应和市场销售等造成阶段性困难,使得2022年四季度和2023年一季度经营受到较大影响,2023

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下的同期下降17.64%。

应对美国的极限施压,公司立足自主可控,当前已经走出阶段性影响:2023年第二季度实现了收入、毛利、现金流均为正向增长,并且实现了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现金流均为正。2023年上半年整体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2.26%。尽管公司上半年业绩在一定程度上下降,但公司踏踏实实地推进高质量增长,并在自主可控平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台上快速推动认知大模型研发,为抢抓通用人工智能的战略机遇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需要进一步鼓励核心团队按照高质量增长的逻辑,基于认知大模型平台加大业务拓展。

2.通用认知大模型的技术阶跃为各行各业带来重大模式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全新机遇,“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需要战略聚焦抢抓机遇,进一步巩固基于自主可控平台的核心技术持续领先优势

2022年11月美国OpenAI公司发布ChatGPT后,基于认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突破,

通用人工智能的技术革命未来几年将引发各行各业的重大变革已成共识。2023年7月

13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鼓励生成式

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为人工智能企业抓住这一轮人工智能产业变革机遇,加快人工智能技术规模化落地提供了明确政策指引,人工智能在国内的产业落地将进一步加快。

公司基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长期扎实积累,于2023年5月6日正式发布“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并于6月9日如期升级,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在国内可测的现有系统中处于领先水平;8 月 15 日,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将发布 V2.0 升级版本,实现代码能力和多模态交互能力的重大升级,并且制定了明确的对标 ChatGPT 的计划。科大讯飞在认知大模型核心技术的进展,得到相关部委和机构的认可。2023年5月,科大讯飞被授予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和应用评测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大模型工作组的副

组长单位,参编中国信通院大模型标准体系2.0的建设;2023年7月,在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科大讯飞被授予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大模型专题组联合组长单位,“人工智能国家队”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目前,星火认知大模型赋能消费者业务和开放平台业务的增量效益开始初步显现:

星火认知大模型发布后,2023 年 5 月-6 月,公司 C 端硬件 GMV 创历史新高,同比翻倍增长。以学习机为例,5月、6月,大模型加持后的讯飞 AI学习机 GMV分别同比增长136%和217%。讯飞开放平台开发者团队在两个月内增加了85万,占一年来新增开发者数量的比重达55%。面对通用人工智能的重大历史性新机遇,公司集中战略资源投入于星火认知大模型,并依托星火认知大模型积极实施业务战略聚焦,将为公司在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字经济时代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难得的先发优势,使公司在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医疗等民生事业、赋能千行百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过程中进一步强化领先优势,对接未来更多的快速增长机会,同时也为公司在人工智能时代打造每个人的AI 助手、开拓更广阔的 C 端消费产品市场带来全新机会,为科大讯飞实现“用人工智能建设美好世界”的产业梦想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如上所述,客观环境和历史新机遇的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客观环境以及可行性发生了重大变化。通用认知智能所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也使得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争夺进入白热化状态。科大讯飞作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先行者和引领者,拥有一大批人工智能领域的高端优秀人才。通过有效实施与产业竞争激烈程度相匹配的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产业革命的时间窗口,在激烈的竞争中保留人才、凝聚团队集体奋斗,为股东创造长期且更大价值。

综上原因,为激励核心团队在公司2023年上半年业绩下降的基础上,基于国产自主平台实现全年业绩的良性增长,同时,为激励核心团队抢抓通用人工智能的历史机遇并保持核心技术领先,实现星火认知大模型对标 ChatGPT,公司需要建立更加客观、合理的针对性指标,对本次激励计划之对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二)本次修订的内容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修订

修订前: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修订后: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大模型技术先进性考核

“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科技或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鉴定,实现: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完全基于国产自主可控算力平台,实现通用人工智能“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的训练和推理;

* 在性能上,对标ChatGPT(指GPT3.5),中文超越,英文相当,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在前述基础上,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2023年业绩进行阶梯考

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可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原计划当期行权/解除限售比例的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可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原计划当期行权/解除限售比例的8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可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原计划当期行权/解除限售比例的60%。

本次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在公司2023年上半年整体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2.26%,且公司集中资源和精力在自主可控通用认知大模型上坚定投入的背景下,以

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增长率超过50%-70%以上,并且增加了星火认知大模

型先进性验证的考核,体现了公司在新战略规划下对经营发展和大模型能力的信心,具有较高的激励约束力。同时,有助于进一步凝聚团队集体奋斗,充分把握认知智能大模型带来的人工智能产业全新机遇,保障公司的长期、跨越式发展,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2.根据监管规则的变化,同步修订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之第十二条的最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根据该监管规则的修订,相应地对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同步进行修订。

修订前:

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修订后:

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订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解除限售及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程序2021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科大讯飞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科大讯飞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等议案。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3年8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订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修订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修订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实施与产业竞争激烈程度相匹配的股权激励,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紧密地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产业革命的时间窗口,在激烈的竞争中保留人才、凝聚团队集体奋斗,为股东创造长期且更大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产业革命的时间窗口,在激烈的竞争中保留人才、凝聚团队集体奋斗,为股东创造长期且更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订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解除限售及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修订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修订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产业革命的时间窗口,在激烈的竞争中保留人才、凝聚团队集体奋斗,为股东创造长期且更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吕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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