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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积极回报投资者为基础,制定本规划,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发展的信心,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

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现金分红具体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

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

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四)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优先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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