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权,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一人,职工
代表二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1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检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必要时,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六)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而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三章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三条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会议通
知送达全体监事。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应最少提前三日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日通知到人。
第二十四条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一日告知监事会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应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送达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4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可由监事会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四章会议提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5第三十一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议,不得在执行决议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四条当会议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或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材料应当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六章附则
6第四十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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