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1—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骞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5年04月29日、2025年05月07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1—(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25年0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会议由董事长杜方先生召集和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2025年04月29日、2025年05月07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2 —(http://www.cninfo.com.cn)公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05月23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议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05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
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3—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5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28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15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0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1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24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54人,
代表股份415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4人,代表股份415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1%。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4—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3%;反对6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604%;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887%;反对6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18%;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11%;反对6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7%;弃权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88%;反对6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50%;弃权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反对6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8%;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948%;反对643100股,占出席本次—6—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82%;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7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30%;反对6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4%;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07%;反对6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18%;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30%;反对6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4%;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07%;反对6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18%;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072%;反对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896%;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030%;反对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32%;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关联股东杜方、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44%;反对5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0%;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31%;反对5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95%;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492%;反对5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5%;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92%;反对5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14%;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0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杜方先生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0%;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9%;弃权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34%;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36%;弃权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02《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李东先生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1%;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9%;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9—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27%;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36%;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03《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邹梦华女士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9%;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9%;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479%;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36%;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04《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李晔女士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4%;反对6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3%;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659%;反对6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56%;弃权83400股(其中,因—10—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0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王宇航先生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60%;反对6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7%;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55%;反对6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59%;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0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蒋红珍女士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4%;反对6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3%;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75%;反对6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39%;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11—9.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陈燕红女士202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5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4%;反对6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3%;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75%;反对6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39%;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1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