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1—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骞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1—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会议由董事长杜方先生召集和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2—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4: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0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794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2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0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1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3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760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05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760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760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6%。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4—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192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5%;反对5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9%;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158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05%;反对561800股,占出席—5—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31%;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63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9%;反对4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4%;弃权7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23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31%;反对4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3%;弃权7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6—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签字)
杨宵执业证件号码:12101201511959898(签字)
骞英杰执业证件号码:12101202411788716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