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5证券简称:安妮股份公告编号:2025–01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第一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
6、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99人,代表股份1250048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6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1185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90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5人,代表股份381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含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84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2076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623%;
反对6847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477%;弃权1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0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2488%;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28%;弃权1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284%。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1905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486%;
反对7018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614%;弃权1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0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8037%;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80%;弃权1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284%。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2109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649%;
反对6847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477%;弃权1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7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0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3347%;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28%;弃权1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425%。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0964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733%;
反对7932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345%;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2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9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6.3542%;反对7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71%;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987%。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2145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678%;
反对6757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405%;弃权1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1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0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4284%;反对6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86%;1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83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1520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178%;
反对6991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593%;弃权1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3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9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8015%;反对6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1977%;弃权1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08%。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1937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511%;
反对6944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555%;弃权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0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8870%;反对69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0753%;弃权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377%。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2097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639%;
反对6861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489%;弃权109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7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04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3034%;反对6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8593%;弃权1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373%。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1653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284%;
反对7102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681%;弃权1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0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1477%;反对7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866%;弃权1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3657%。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413417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035%;
反对7428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942%;弃权1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2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9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3356%;反对7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52%;弃权1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3293%。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2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