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5]AN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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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5]AN198-2号
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大华股份的委托,担任大华股份本次分拆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1年9月28日,大华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公告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大华股份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21年3月28日)起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5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大华股份提供的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人员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律师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大华股份本次分拆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自查期间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大华股份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分拆上市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1.大华股份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华睿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大华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6.前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大华股份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即 2021年3月28日至2025年11月17日。
二、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大华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大华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自查期间 累计买入股份(股) 累计卖出股份(股) 自查期末持有股份(股)
2021年3月28日-2025年11月17日 33,300,901 - 33,300,901
此外,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大华股份公告,于自查期间,大华股份的回购股票专户存在批量非交易过户大华股份股票和股份注销的情况,系大华股份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导致,相关限制性股票已由大华股份回购并注销。
针对上述账户股份变动情况,大华股份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自查期间,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的正常回购,与大华股份本次分拆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大华股份股票交易。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中金公司”)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交易期间 股份变动数量(股) 买入/卖出 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2021年3月28日-2025年11月17日 252,013,516 买入成交 824,400
249,800,529 卖出成交
6,863,887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4,997,200 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623,211 股份存入
623,211 股份取出
261,7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261,7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118,400 出借人证券出借
118,400 证金公司归还出借人证券
34,800 股份冻结
34,800 股份解冻
(2)融资融券专户账户
交易期间 股份变动数量(股) 买入/卖出 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2021年3月28日-2025年11月17日 1,094,200 证券公司归还转融券证券 -
1,084,700 转融券借入
954,300 融券卖出股份融出
771,300 买券还券划入
261,7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261,7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192,500 现券还券划入
133,622 卖券还款资金划入
(3)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交易期间 股份变动数量(股) 买入/卖出 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2021年3月28日-2025年11月17日 13,209,900 买入 456,200
12,809,100 卖出
根据中金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阅《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中金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金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金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金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金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前述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中金公司正常业务活动,中金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累计买入股份(含行权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份(股) 自查期末持有股份(股)
1 赵宇宁 大华股份董事、执行总裁 - 675,000(注1) 1,067,800
2 吴坚 大华股份董事会秘书兼高级副总裁 - 637,000(注1) 1,434,135
3 徐巧芬 大华股份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 380,000(注1) 664,800
4 陈强 大华股份高级副总裁 167,300 434,300(注2) 26,520
5 李智杰 大华股份高级副总裁 - 420,000(注1) 749,800
6 刘明 大华股份高级副总裁 - 320,000(注1) 614,700
7 许志成 大华股份高级副总裁 - 380,000(注1) 691,800
8 朱建堂 大华股份高级副总裁 - 530,000(注1) 885,025
9 李思睿 大华股份员工 38,850 32,350 23,150
10 陈永富 大华股份员工之直系亲属 26,600 26,600 -
11 程淼 大华股份员工之直系亲属 8,100 56,500 -
12 胡华平 大华股份员工之直系亲属 - 120,000 33,510
13 李苏宁 大华股份员工之直系亲属 2,400 2,400 -
14 徐锦 大华股份员工之直系亲属 2,700 1,100 1,600
15 张兴明 华睿科技董事长 216,000 3,180,153 -
16 张博 华睿科技董事 17,550 63,000 -
17 李铭 华睿科技董事 - 144,000 82,300
18 楼琼宇 华睿科技董事会秘书 12,210 81,850 29,000
19 肖奇 华睿科技财务总监 10,680 27,000 -
20 梅汉文 华睿科技职工代表董事 24,100 52,100 15,850
21 陈纯纯 华睿科技员工 12,110 18,200 -
22 雷莉 华睿科技员工 - 5,880 -
23 李翔 华睿科技员工 20,930 93,000 -
24 缪燕 华睿科技员工 9,150 11,900 8,500
25 王桢 华睿科技员工 7,230 19,980 -
26 徐丽丽 华睿科技员工 - 2,010 -
27 朱锉 华睿科技员工 100 100 -
28 李永善 华睿科技员工之直系亲属 24,000 24,000 -
29 陆红燕 华睿科技员工之直系亲属 500 1,000 500
30 夏威夷 华睿科技员工之直系亲属 300 300 -
31 邢志琴 华睿科技员工之直系亲属 2,000 1,000 1,000
32 徐长城 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 3,400 3,400 -
注1:为2021年通过大宗交易卖出,相关信息已按照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予以公开。
注2:陈强于2024年4月15日正式任职公司高级副总裁,其买卖行为系任职前发生。
此外,根据大华股份公告,因大华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于自查期间,大华股份向陈强、李智杰、刘明、宋轼、吴坚、徐巧芬、许志成、赵宇宁、朱建堂等共计 24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了限制性股票;因大华股份业绩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于自查期间大华股份对陈强、李智杰、刘明、宋辆、吴坚、徐巧芬、许志成、赵宇宁、朱建堂等共计 25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前述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人员系因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取得限制性股票或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被回购注销,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相关自然人出具了声明与承诺,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自查期间(2021年3月28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存在买卖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与大华股份本次分拆事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大华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大华股份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大华股份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张莹
斯一凡
2025年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