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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

区水道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62894550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8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4年4月9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18996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1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49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25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6516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9%;反对2359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2%;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596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69%;反对2359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65%;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6%。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6542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0%;反对23341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1%;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2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86%;反对2334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48%;弃权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6%。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26520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4%;反对233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9%;弃权9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00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02%;反对2332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55%;弃权9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3%。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6550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2%;反对2329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4%;弃权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30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99%;反对2329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69%;弃权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3%。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643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0%;反对22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5%;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23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810%;反对22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72%;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604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8%;反对233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84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01%;反对23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1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522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7%;反对23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5%;弃权6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01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10%;反对23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71%;弃权6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资金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611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6289%;反对2331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91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652%;反对2331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62%;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9、审议通过《关于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948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8%;反对2353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

联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71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81%;反对2353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424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1%;反对2521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503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86%;反对2521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430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62%;反对8504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510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93%;反对8504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41%;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孙佳

2024年4月1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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