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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37证券简称:恒邦股份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27086债券简称:恒邦转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取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控制权,成为恒邦股份控股股东。2019年3月和2020年6月,你公司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承诺自2019年3月起60个月内,在江西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黄金)下属金矿完成金矿储量在自然资源部备案、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具备开采条件后,12个月内启动将你公司所持有的江西黄金权益转让给恒邦股份的相关工作。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推动承诺履行事宜,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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