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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9 00:00 查看全文

奥特佳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方湘子、张静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8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出席公司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6年6月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6年6月8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4699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62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4699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6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5)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4924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684%。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00《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1287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68%;反对1236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4%;

弃权126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8%。

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788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31%;反对1236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16%;弃权126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53%。

2.00《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1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8%;反对1278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

弃权98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5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058%;反对1278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32%;弃权98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11%。

3.00《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70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46%;反对13902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3%;

弃权132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2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27%;反对13902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39%;弃权132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5%。

4.00《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50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03%;反对1399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6%;

弃权142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02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827%;反对1399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46%;弃权142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7%。

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59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36%;反对1201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

弃权132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91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52%;反对1201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23%;弃权132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26%。

6.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95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83%;反对2776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3%;

弃权120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5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30%;反对2776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88%;弃权1207580股,占出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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