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奥
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奥特佳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号),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6712598 股,发行价格为
2.54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99649998.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682346.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2967652.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10日划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经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6)3300005号验证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1(注册稿)》,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三、自筹资金先期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先期偿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13900.00万元,上述款项已用于公司募投项目且发生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预案公告之后,募集资金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根据募集资金净募集资金投资项募集资金承诺自有资金已投入额调整后承诺投拟置换金额目投资金额金额资总额补充流动资金或
499649998.92492967652.041139000000.00213900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合计499649998.92492967652.04139000000.00139000000.00
(二)以自筹资金先期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124611.0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综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期偿还银行贷款
139000000.00元、支付发行费用5124611.03元,合计144124611.03元,公司
将使用共计144124611.03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6)3300646号)。
1本次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且这两种用途的金额分配不作限制。
2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为:公司已于2026年2月27日及2026年4月
9日,分别以自筹资金偿还银行贷款9900万元及4000万元。
2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旨在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负债结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该先期自筹资金投入,置换出的资金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此举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用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既定安排保持一致,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3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人对奥特佳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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