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5-03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6月27日举行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6月27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803人,代表股份
627587216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18.962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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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1人,代表股份625957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32%。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0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4217075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2742%。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谭美玲律师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1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反对1022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4%;弃权13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70%;反对1022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92%;弃
权13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8%。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99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9%;反对1028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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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5%;弃权1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20%;反对1028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39%;弃
权1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0%。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97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6%;反对10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7%;弃权1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5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22%;反对10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65%;弃
权1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2%。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248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34%;反对1009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8%;弃权12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3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34%;反对1009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75%;弃
权12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2%。
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61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5%;反对1029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7%;弃权1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64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85%;反对1029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64%;弃
权1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39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73%;反对1093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3%;弃权1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92%;反对1093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93%;弃
权1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24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1%;反对2210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3%;弃权1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83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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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53%;反对2210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92%;弃
权1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1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5%;反对1026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51%;弃权13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9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02%;反对1026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39%;弃
权13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5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525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75%;反对987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4%;弃权1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0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698%;反对987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60%;弃
权11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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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45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09%;反对1034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8%;弃权12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62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99%;反对1034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19%;弃
权12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2%。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089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5%;反对11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弃权1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7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29%;反对11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79%;弃
权1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92%。
其中,议案十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谭美玲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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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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