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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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12月9日举行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12月9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710人,代表股份
617750949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18.59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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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4125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8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8人,代表股份33625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09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3396448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0223%。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振坤先生、姚小林先生、
覃兆强先生、张永明先生、田世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王振坤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82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23%。
1.02《关于选举姚小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21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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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47%。
1.03《关于选举覃兆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2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7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10%。
1.04《关于选举张永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25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8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54%。
1.05《关于选举田世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71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6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振华先生、陈斌波先生、
孙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胡振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83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4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90%。
2.02《关于选举陈斌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741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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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5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0%。
2.03《关于选举孙莹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73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51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3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040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1%;反对696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3%;弃权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61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580%;反对696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38%;弃权
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932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8%;反对800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5%;弃权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543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058%;反对800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14%;弃权
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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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7%。
议案四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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