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5-04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25年7月2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1483.8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5%。
3.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1.26元/股。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202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7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483.8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26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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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6月18日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至6月27日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
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公告。
5.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并确定2024年9月6日为授予日,以1.26元/股的价格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6636.57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9月20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7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2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483.86万份限制性股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为1659.14万股,本次实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3.86万股,剩余未授予的预留份额共计175.28万股未来不再授予,相关份额作废失效。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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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年7月2日
(二)预留授予价格:1.26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四)预留授予数量:1483.86万股
(五)预留授予人数:67人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视授予年份的不同而不
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本次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12个月至第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发放股票红利、股票拆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的安排解除限售的时间解除限售的比例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50%限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50%限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
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授予预留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姓名职务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数量(万股)
(%)(%)
王振坤董事长1278.560.04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6
1356.8691.440.41
人)
5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占本次授予预留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姓名职务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数量(万股)
(%)(%)
合计1483.861000.45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0%。
(八)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无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参与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本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公司此次因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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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
授予日2025年7月2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8元。据此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483.86万股限制性股票对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的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预计摊销总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
2403.85751.21302.09350.56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
骨干人员,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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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年7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
象预留授予1483.8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6元/股。
十、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就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以及办理本次预留授予的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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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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