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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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方湘子、张静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延期后)》,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9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出席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4125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818%。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5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5年12月9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33625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2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4125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8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33625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77509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939%。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振坤先生、姚小林先生、覃兆强先生、
张永明先生、田世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王振坤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682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81%。
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9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23%。
1.02《关于选举姚小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621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8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3524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47%。
1.03《关于选举覃兆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9062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3739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10%。
1.04《关于选举张永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625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9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3887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54%。
1.05《关于选举田世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71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3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2686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44%。
2.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振华先生、陈斌波先生、孙莹女士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胡振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83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8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4873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90%。
2.02《关于选举陈斌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741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58%。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5466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0%。
2.03《关于选举孙莹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73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5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5168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3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40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1%;反对696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3%;
弃权1.127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61387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580%;反对696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38%;弃权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2%。
4.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32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8%;反对800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5%;
弃权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54327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058%;反对800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14%;弃权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