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奥特佳: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草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奥特佳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表现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

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确定与岗位职责

和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

(二)坚持统筹兼顾。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情况、

1行业特点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

公司战略经营发展目标相协调。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

薪酬管理规定,规范薪酬支付,严肃薪酬管理工作纪律。

董事及高管个人不得利用职权不当处置、干预薪酬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在公司领取薪酬且仅在公司担任董事职位者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2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的重

要程度、工作量、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实际发放的绩效薪酬由个人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决定。个人业绩考核评价须根据公司经审计的经营财务数据及个人工作业绩开展。其中,于次年公司正式发布上年年度报告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后发放的绩效薪酬额度不低于绩效薪酬总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

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专项成果奖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履职津贴,金额由股

东会决策,由公司按月发放,不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九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的薪酬情况由其发薪组织负责。

第十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风险承受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的总体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

3薪酬水平提高。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具体发放

时间、方式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及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表现情况,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核算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各

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

的经营战略实现服务,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营收规模、经营管理业绩、市场环境变化以及相关法规、股东会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额度、结构和发放办法等事项做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视情况扣减或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党

4纪政纪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导

致前期经营业绩调减的,应当根据最新的财务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相关期间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重新考核。如存在因前期业绩多计而导致薪酬超额发放的情形,公司应向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

勤勉尽责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发生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错误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部分或全额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述法律及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规则内容为准。

5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6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