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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于2026年7月

15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场

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上午9:15-2026年7月30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6年7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2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621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11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9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42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0911%。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6152298.66833193060596.7861

1.01反对9247001.16149247002.8029

弃权1356000.17031356000.4110

赞成7853222298.63153190130596.6973

1.02反对9546001.19899546002.8935

弃权1350000.16961350000.4092

赞成7855512298.66033192420596.7667

1.03反对9277001.16519277002.8120

弃权1390000.17461390000.4213

赞成7855472298.65983192380596.7655

1.04反对9253001.16219253002.8047

弃权1418000.17811418000.4298

3赞成7856182298.66873193090596.7870

1.05反对9179001.15289179002.7823

弃权1421000.17851421000.4307

赞成7857152298.68093194060596.8164

1.06反对8952001.12438952002.7135

弃权1551000.19481551000.4701

2、审议《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6462298.67223193370596.7955

反对9229001.15919229002.7974

弃权1343000.16871343000.40713、审议《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6282298.67003193190596.7900

反对9230001.15929230002.7977

弃权1360000.17081360000.41224、审议《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5762298.66343192670596.7743

反对9264001.16359264002.8080

弃权1378000.17311378000.4177

5、审议《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6002298.66643192910596.7815

反对9180001.15309180002.7826

弃权1438000.18061438000.4359

46、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6202298.66903193110596.7876

反对9181001.15319181002.7829

弃权1417000.17801417000.42957、审议《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5662298.66223192570596.7712

反对9235001.15999235002.7993

弃权1417000.17801417000.4295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7856412298.67163193320596.7940

反对9171001.15189171002.7799

弃权1406000.17661406000.4262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5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宏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李颖律师(签名)李新梅律师(签名)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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